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冀卫办职健函[2019]10号)有关要求,结合新冠疫情实际情况,我委拟于今年10月组织开展2020年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一)初试人员:拟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复试人员:2018年(含)以前通过国家或河北省组织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资格类别
  职业病诊断资格共分6大类: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类;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类;
  (六)其他综合类(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及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所申报的诊断类别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复试人员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有国家、省级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四、报名方法
  请登录 http://testb.ektianxia.com 进行网上报名。初试人员在报名页面选“初试”选项,复试人员选“复试”选项,并按照指引填报申请考试类别及其他相关信息。
  报名时需上传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执业医师证书(影印件);
  (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
  (四)复试人员除上述资料外,还需上传国家或省级职业病诊断医师证书影印件,或者通过省级考试的成绩截屏。

  五、考试内容
  (一)基础理论(60分)
  1.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 分);
  2.职业卫生基础知识(10 分);
  3.职业健康监护专业知识(30 分);
  (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40 分)。
  申请“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的人员,还需进行尘肺读片考试。

  六、考试方法
  (一)考前培训。考试人员报名后,可通过报名网站进行网上培训答题。
  (二)考试方式。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集中答题方式,试题由系统在题库中随机抽选。尘肺读片为现场集中考试。
  (三)计分方法。考试总分为“基础理论”与“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分数之和。进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考试时,考试人员请按6大类“资格类别”选择拟考类别,一类一卷,分别答题,与“基础理论”分数合计合格的,即取得此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每个申请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别。
  报考“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的考试人员,“基础理论、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和“尘肺读片”两项中有一项不通过的,不能取得此类别资格。以后申请时,两项均需报考。
  (四)复试考试。复试侧重于新增法律法规和标准,题库量和考题量分别为初试的30%和50%。复试人员已取得国家或省原“尘肺病、职业中毒、放射病、物理及其他类”四类诊断资格的,复试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全部六类或六类中任何一类诊断资格;取得原“尘肺病、职业中毒、放射病”单项或几项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复试可申请对应类别诊断资格(尘肺病对应本通知第一类、职业中毒对应本通知第二类、放射病对应本通知第四类);取得原“物理及其他类”诊断资格的,复试可申请本通知第三类和第五类诊断资格。
  复试人员报考原取得资格的对应类别的,按照复试答题;报考新类别的,按初试答题。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需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试,超过两年没有参加复试或者复试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

  七、时间地点
  (一)时间
  1.报名时间:2020年 8月17日至9月20日。
  2.考试时间:2020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请于2020年9月30日后在报名网站打印。
  (二)地点
  1.计算机网络在线集中考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 189 号铁路运输学校 8 号楼 9 楼机房。
  2.尘肺读片考试:河北省石家庄市建明北路 16 号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八、结果查询
  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参加考试人员可登陆报考网站,输入本人姓名、考号和身份证号码查询考试结果,此结果将作为是否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依据。
  九、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以虚假信息报名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报名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