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冀民〔2020〕20号)等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社会组织参加河北省民政厅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在我市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要求是:
1.在我市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均须参加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2.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评估的非“直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参加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3.参加过2015年度河北省民政厅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将满的社会组织,可提前申请参加2020年度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8年度检查;
2.2018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3.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8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参评社会组织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含)以上等级。
二、评估指标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我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8版)分为:行业协会商会、联合性社团、学术性社团、职业性社团、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公益性社团七类,参评社会组织请登录河北民政网(www.hebmz.gov.cn),在通知公告栏《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2020-3-2附件中下载。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3月底前,参评社会组织按要求填写《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四类”直登社会组织报本级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资格确认。
(二)5月底前,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逐项自评,撰写自评报告(附带相关佐证材料和事实依据)。完成自评后,将《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自评报告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本级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三)6月底前,业务主管单位对参评社会组织提出初评意见,并将初评意见和参评社会组织的自评报告报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7月底前,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初评为4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报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9月底前,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第三方相关人员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材料(包括初评意见、《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装订成册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参评社会组织的拟评等级。
(六)10月底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第一次成员会议,对参评社会组织的拟评等级进行初审。
(七)11月底前,对拟评为4A、5A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第二次成员会议,对本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进行终审评定。
(八)12月上旬,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拟评为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公示。
(九)12月底前,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结果并进行通报,适时召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会议,向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社会组织评估提出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加评估,通过评估打造品牌社会组织。
联系人:社会组织管理处 谌志军,联系电话:2802751。
唐山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4日